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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公安厅(浙公通字〔2019〕66号)文件政策解读

    • 发布人:鼎峰培训学校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具体由省公安厅制定和发布相应的工作规范。同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与日俱增。尤其是2017年以来,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年达2700场以上。各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尺度不一、宽严不同等问题日益凸显,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职责与活动承办者安全主体责任边界不清、责任不明。此外,全国范围内北京、陕西、广西等地已出台相关大型活动安全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地也正在计划出台中。为此,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机制,既是我省走在前列的必然要求,又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举措,更是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全面识别评估安全风险因素,合理划分安全等级,对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更为可控、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制定依据。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三)关于风险评估主体。第四条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为使评定结果更为科学、客观,我省鼓励承办者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四)关于风险评估标准。第四条明确了评估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GB/T33170-2016)第一部分的规定,并通过“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关于安全等级评定。第五条明确由承办者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等级,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特别是明确安全风险评估超出“高”风险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承办者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措施;对通过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仍无法降低安全风险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

    (六)关于办理时效。第六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时效、调整安全等级的条件。

    (七)关于法律责任。第七条、第十条明确了承办者和受委托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参照执行。第十一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进行。

    (九)关于施行时间。第十二条明确了规范的具体施行时间。

    (十)关于附件。明确了承办者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安全等级须对应落实的具体安全措施要求。

  • 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