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返回

  • 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人:鼎峰培训学校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2 日常办事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地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省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和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市、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省政府。

      5.4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跨区域增援

      省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

      5.8 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5.11 后期处置

      (1)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2 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省公安厅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省公安厅备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020-05-05